法律分析:
注销宅基地的流程:
1、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2、申请人需要拿着上述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3、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后,认为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1.4注销登记
11.4.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4.2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11.4.3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1.4.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3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已经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的材料;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2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