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良信息保存期限是5年。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在整个征信和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当中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单位的切身利益,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2、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