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伤残军人的护理费标准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需要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其中,由国家供养终身的包括:
(1)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按规定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2)不享受离、退休待遇,需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因伤残后遗病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2)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集中供养,并发给伤残抚恤金,不发护理费。
护理费相关法规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