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案件是不能调解的。行政案件要求人民
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
审查,所以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行政机关
主动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选择撤
诉的,不视作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
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
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
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
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调解达成协
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
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
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
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
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
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
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