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国四标准实施时间根据车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车型的国四标准实施时间如下:1、原定于2010年1月1日实施的3.5吨以上柴油车国四标准,推迟两年实施。也就是说,从2012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柴油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新发动机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2、3.5吨以下柴油车则推迟了3年,在2013年7月1日实施国四标准。3、从2011年1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车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