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质权优先于质权,这是因为质权的设立基础是对质物的占有,也就是说谁占有质押物,谁获得质权,即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转质以后,质押物必然流转到下一任质权人手中,即获得占有。则此时的转质权效力优于原质权,因为只有目前的占有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风险提示:转质依其是否经出质人同意,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两种。1、承诺转质: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征得质物所有人同意后,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的行为。2、责任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中,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的行为。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应当如何确定优先顺位?
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风险提示: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质权人能不能放弃质权?
可以。1、质权人放弃质权,是指质权人放弃其因享有质权而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质物受清偿的权利的行为。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质权。2、当质权人以放弃质权的方式处分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3、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能推定为质权人放弃质权。风险提示: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吗?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风险提示:转质的注意事项: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应收账款质权效力如何?
1、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他人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这种担保应属于权利质中的普通债权质。2、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3、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债务清偿或者提存。风险提示:应收账款特征:应收账款为一般债权、金钱债权,系由合同产生。1、应收账款是因合同而生的债权债务关系:A、应收账款不以质权设定时已存在为限;B、应收账款应是基础交易关系(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设施而取得的)已经确定的账款;C、应收账款排除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等法定之债。2、应收账款是非被证券化的金钱给付之债: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质权人要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权?
需要区分应收账款清偿期与质权期限是否同时到期。一、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和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起同时到期此时当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在质权实现条件成立时,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商,达成债权让与的合意,通知次债务人,由质权人在质权担保的范围内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清偿。2、当质权实现条件成立时,而质权人与出质人无法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时,质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来实现质权。二、应收债款的清偿期限先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限到期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以出质人所收取的款项提前清偿,若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质权人可以请求将出质人所收的款项提存。三、应收账款的清偿期限晚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限1、若次债务人选择提前履行其与出质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则质权人可以按前述(二)中所列方式实现质权。2、若次债务人未提前履行其与出质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质权人亦无权要求次债务人提前履行,此时应收账款质权仍然存在。在此情形下质权人需在应收账款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三年内行使质权。若两年内无法行使,则质权人丧失质权。风险提示:代位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质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举证证明出质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一法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