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申诉程序为:
1、刑事申诉的立案,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
2、刑事申诉的审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
3、审查结果的处理,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经再审后的案件,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