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凡是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临近年末,请各排污单位及时完成2024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提交工作。
一、报送方式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http://permit.mee.gov.cn/),选择相应的执行报告模块进行填报。
二、填报时间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应于次年1月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度,应于本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应于本月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月度执行报告。
三、填报要求
重点管理企业按要求提交季报、年报,简化管理企业按要提交年报(注:部分行业重点管理需提交月报,简化管理需提交季报,以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行业规范规定为准)。
执行报告的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已在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管理要求”中载明,请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及《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存在停产行为的,也应当按时填报并提交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发生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或者异常情况的,需在执行报告中详细说明,超标或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入实际排放量;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各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算,附件需上传计算过程文件。
请广大排污单位填报中把好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时按质提交执行报告。
四、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