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网消息,近日,《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全省政府督查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本地区政府督查工作。
督查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等跟进报道督查活动。
督查内容和对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上级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五)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令、上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围绕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和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深入了解情况、找准问题症结、破除执行梗阻。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实时跟进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展;对进度慢、作风不实、成效不明显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实施办法明确,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协助配合政府督查,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督查结果运用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相关情况。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