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期: 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0.5分); 增加1名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6小时(0.5分);增加2名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0.5分);增加3名或3名以上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0.5分); 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飞行执勤期不超过70小时(1分);任一日历月,飞行执勤期不超过230小时(1分)。 飞行时间: 乘务员任何一个日历月,累计飞行时间不超过100小时(1分);任一日历年,累积飞行时间不超过1100小时(1分)。 休息期: 运行飞行任务或主备份前的144小时内,合格证持有人应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1分); 如果飞行值勤期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有6个及其以上小时的时差,则机组成员回到基地后,合格证持有人必须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1分); 在两个连续飞行值勤期之间,乘务员获得至少10个小时的休息期(1分); 当合格证持有人为飞行机组安排了其他值勤任务时,该任务时间可以计入飞行值勤期,当不计入飞行值勤期时,在飞行值勤期前应为其安排至少10个小时的休息期(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