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通常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通常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时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都要及时主张权利,否则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