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立足长远发展目标,将丰县打造为“苏北新一轮新农村建设的先行区、四省交界乡村振兴建设的示范区”。2.以人为本。按照国省市各级文件的精神,从解决农民群众实际需求出发,重点关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通过入户调研摸清楚各类人群实际需求,以住房条件改善为核心,极大改善农民的居住、生活条件。3.乡村视角。按照城镇化的规律,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要求,转变村庄布局规划的思路,从以城带乡、乡村要素向城镇集聚向城乡融合、城乡要素互动发展转变,尊重乡村自身的发展规划与特色,促进乡村振兴。4.突出特色。立足于丰县的历史文化条件、自然资源条件、产业发展基础,因地制宜、分片分类差异化引导,重点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新型农村社区和传统村落,成为承载丰县历史文化记忆、凸显丰县空间特色、引导乡村旅游发展和产业转型的乡村载体。5.示范探索。本着谨慎、有序的原则,对各类村庄优先选择一批进行建设、改造,摸索经验、发现问题,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有序推进后续工作;并通过示范点的带动,提高村民对村庄环境改善的积极性,增强村民的参与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