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决定一般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具体方范围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等,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政务处分主要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