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1、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主体资格,将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主体不合法:
(1)公司未依法成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公司未成立时,股份认购人不具备股东地位,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条件。
(2)转让人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
(3)受让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具体身份。
2、转让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规定,转让的股份或者股权必须依法转让。转让标的依法禁止转让的,应当认定股权转让无效。例如,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持有的股票不能转让。股票转让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
3、考察股票转让方式、法律规定的转让程序和条件。
4、双方是否构成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人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