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吗
单位不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其在购买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是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可以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作为最终的消费者。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它们自身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这些组织、单位拥有的消费行为,总要以实物或服务的形式,有偿或无偿地转归个人消费,承受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所以,消费者只是对自然人个人而言,不包括社会组织和单位。
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基本上不可能“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即便是购买了公民通常用来消费的商品,其目的也往往为了办公,或为职工发放福利等非生活需要的。因此,单位不应当属于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为了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必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但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特别保护。如果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双方均可以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并受合同法的调整。
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