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恢复党员权利程序:处分期满后30日内,由基层党委(纪委)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和其所在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2、本人向所在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
3、所在支部根据本人申请找本单位或延伸机构的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做一定记录),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同时对拟恢复其党员权利事项在其单位(支部)进行公示7天,接受党员群众反映和举报。
4、公示期满,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以恢复党员权利,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会议记录),形成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上级党委。
5、上级党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
6、需形成的材料(放入受处分档案):本人申请;2、党支部考察记录及书面考察鉴定材料;3、支部讨论会议记录(决定);4、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请示;5、上级党组织批复(发本人及所在支部)。
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工作的规范化。
8、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9、第二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公开、及时、规范。
10、第三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1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
12、书面申请应包括本人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对原错误行为的认识、工作表现等。
13、所在党支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报告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