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2、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3、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4、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车行驶30万千米;国家对达到上述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