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农村、城镇户籍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期连续缴费;未按期连续缴费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