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继承中,如何处理房产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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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使用权房继承问题:使用权房不能直接继承,但可通过两种间接方法实现继承。第一种是在死者过世前将使用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然后由子女或亲属继承。第二种是与房管局协商变更公房承租人,然后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房作为福利房,承租人没有所有权,因此继承有特殊规定。但若在承租期间购买了房屋,就可按一般财产继承原则分配。
1、对于可以继承的使用权房分配方法是由死亡者配偶、子女协商分配。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
2、使用权房问题是我国特殊土地和资源分配制度下遗留下的特殊问题。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权房是不能够直接继承的,并且作为遗产继承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不懂使用权房子的管理办法,因此此类纠纷不在少数。
使用权房不能直接继承。但是,通过间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
(1)第一种方法,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照政策将使用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
使用权房属于福利房的一种,与有产权的二手房相比,使用权房子更有价格,在品质相仿的情况下,二者价格相差至少几万元钱,多则十几万元。在购买的时候是有一定优惠的,因此此种方法为合适。
(2)第二种方法,死者的子女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然后将该房屋买下。
按照第二种方法操作时,通常要求在该房屋内有户口或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后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又将新承租人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具体而言,以下两种人可以成为新承租人: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使用权房作为一种福利类型的房屋,由于承租人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此该使用人死亡之后,是不得继承的。但若是在承租期间,就已经将房屋购买了的,此时该公房就变为了私有财产,可以按照一般财产的继承原则来进行分配。
延伸阅读
结语:综上所述,对于可以继承的使用权房,分配方法是由死者配偶和子女协商决定。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其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虽然使用权不能直接继承,但通过间接操作仍有两种途径实现间接继承。一是将使用权房变为已购公房,由子女或亲属继承;二是与房管局协商,变更公房承租人后再购买。使用权房作为福利房,承租人并不享有所有权,故在承租期间无法继承,但若购买后则可按一般财产继承原则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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