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扣,计入营业外收入。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接受捐赠的货物符合规定的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一)接受非现金捐赠的资产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是指捐赠者将非现金资产无偿赠送给企业,既不要求取得回报,也不要求对该项非现金资产具有要求权。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规定的价值计价,借记相关的资产科目,并按应交纳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规定的价值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属于企业尚未实现的价值,在资产处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在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以后,即资产的价值实现以后,才能用于转增资本。在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以后,应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为其他资本公积,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还应将递延税款转为应交税金,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二)接受现金的捐赠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按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接受现金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增资时,应按接受现金捐赠转增资本的数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