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可用复印件代替)。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等关系证明)原件。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可用复印件代替)、委托开具缴存证明公证书原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