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将金额为600万元的电子承兑汇票背书作为支付货款转让给B公司,后B公司持汇票行使票据权利,汇票承兑人拒绝付款。请问由于承兑人的原因拒绝付款,能否免除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600万元的责任?
答:不能。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及第七十条关于行使追索权的规定。本案中,A公司背书转让给B公司的电子承兑汇票得不到付款,B公司即可依法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请求A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