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银保监信访的可以再次申请复查吗
1、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复查,但可以申请复核。
2、法律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
收到复查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复查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重新复查请求的,原复查机构不予受理。
收到复核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二)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信访人又以同一理由和事实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处理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或对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在30日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通过我的分析可以知道,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但不能再次申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