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写明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与违约责任等。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_x000D_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_x000D_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_x000D_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_x000D_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_x000D_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_x000D_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_x000D_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_x000D_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_x000D_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_x000D_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_x000D_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_x000D_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_x000D_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_x000D_
(十二)违约责任;_x000D_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