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2017年6月份以来,天津、青海等地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天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调整为每月2050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青海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西宁市、海东市1250元/月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60元/月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70元/月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00元/月人。
至此,2017年以来,至少已有上海、深圳、陕西、山东、青海、福建、天津等7个地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此前,从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从5月1日起,陕西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1680元/月;从6月1日起,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2130元/月,山东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1810元;从7月1日起,福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1700元。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