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急诊入院:因急诊抢救等原因无法在医院挂账结算的费用
2、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回原籍居住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参保职工单位开具异地安置情况说明)
3、转外就医:办理完转外就医手续的参保职工赴异地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于西安市医疗水平无法治疗参保患者疾病的情况,需西安市三甲及以上医院填写转诊审批表,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审核通过后到参保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批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