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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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诉讼的不受案范围及行政败诉后的上诉方式。行政诉讼不受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败诉后,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应在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一、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有什么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不受案范围是什么
以下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败诉后上诉方式有什么
行政败诉后处理的方式是上诉。行政诉讼中的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延伸阅读
结语: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范围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行政诉讼的不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行政败诉后,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方式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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