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不交房屋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前述规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