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依法实行清算程序,包括确定清算人等事项。通常情况下,合伙企业按照成立协议的约定或者通过合伙人会议形式确定清算人。但是,如果四名合伙人各执一词,出现分歧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事宜,应当依照合伙契约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由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担任清算人。如果合伙契约或者合伙人会议未作出确定清算人的意见,则应当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担任,并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因此,在确定清算人时,不能仅仅凭借单方面的个人意见或者文件,必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并以最终达成的协议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清算 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 合伙企业解散 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