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这是最直接也是最省事的一种维权形式。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侵害后,可直接找到消费场所的负责人,陈述自己的遭遇及损失,提出索赔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维权形式。权益受到侵害后,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形式来解决问题。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这也是一种有效的维权形式。各行各业均有相应的行政主管或执法部门,权益受到侵害后若协商不成,消费者亦可选择向这些行政部门投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这是一种比较少见的消费维权形式,需要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形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