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禁止自带酒水以及收取“开瓶费”,作为交易的附加条件,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从合同的角度讲,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饭店酒家贴出的这种告示,是违法和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