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章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二、未成年人相关隐私简要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
爱孩子,绝不可以缺少尊重。现在许多父母和子女的沟通方法存在问题。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都有点小秘密,他们也需要拥有隐私权。父母对孩子过度的关注,甚至一些过激的反应,比如偷看孩子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会给孩子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引起孩子的抵触心理。如果父母一意孤行继续侵犯孩子的隐私,那只有二种结果,一种是让孩子自闭,一种是反抗。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平等沟通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父母在和孩子沟通的时候,要允许孩子和你争论,和你讨论问题,而不是居高临下地批评和指责,这正是目前许多父母需要在家庭教育中注意的问题。家长与孩子沟通失败,不是缺少对孩子的爱,而是缺少尊重。
立法难防父母偷看子女“小秘密”,法律执行过程中没有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几乎没有帮助。从法律专业角度来讲,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如果受到法律上的侵犯,应由父母提起诉讼。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父母侵犯子女隐私权的事件,家长肯定不会自己告自己。因此,虽然立法禁止父母偷窥子女隐私,保护他们隐私权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方法达不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