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没有死刑。香港的死刑的废除是在1993年通过的。自1966年11月16日后,香港虽仍有死刑的名目,却再没有实际执行。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提出废除死刑,并完成了有关条文。1993年4月香港立法局三读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刑罚,正式废除死刑。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废除死刑的政策不变。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9条: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等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