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紧盯港口开发,走好开放之路。1.抓开放水平提升。全力推进口岸开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州综合保税区、自贸区四大平台申建,利用平台资源和体制机制优势,不断深化对外开放水平。2.抓基础设施建设。紧抓交通强国机遇,加快二期码头后方堆场、进港航道、环岛公路等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铁路上岛和疏港公路二期的前期工作。3.抓运营能力升级。分析市场状况,优化运营模式,引入多主经营,实现良性竞争。积极承接宁波港产能溢出,主动接受上海港辐射,争取在港口经营精细化和专业化上求突破,力争明年港口吞吐量达到800万吨。4.抓核心竞争实力。基于不断完善的集疏运条件,努力建设汽车、煤炭、钢铁(金属)、粮食、天然气、冷链、建材等大宗商品市场,争取与红狮水泥、中石油油库、综合物流园等项目签约。帮助中铁加仑协调主管单位,开展前期报告编制,力争LNG接收站项目前期工作取得突破。
(二)是紧盯产业升级,走好转型之路。1.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启动修编开发区产业规划,重点研究医化园区规划修编,制定区域发展负面清单,强化对医药中间体入园的把控,明确区域发展思路和方向。依托综合保税区和联动创新区政策优势,发展跨境电商综试区,为开发区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2.进一步推动创新转型。依托医化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头门港产业学院,鼓励企业积极引进产业人才,推动产学研合作,提高产品转化率。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差别化政策,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倾斜。加快合成革区块企业、医化园区“小医化非医化”企业的兼并重组。3.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三服务”、“企业码”为抓手,在企业生产、经营、审批、政策支持等多方面靠前服务、贴心服务,全力做好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到实处,以最优的营商环境和最优的企业服务促进开发区跨越式发展。4.进一步做好招大引强。在医药化工和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两大产业的基础上,积极培育高端装备新能源产业项目。强化以商引商。在现有入园企业对外合作招商上下功夫,以德长环保为依托重点对接龙净环保项目再投资,以郎华制药为依托重点对接维亚生物项目再投资。做好存量招商,盘活森林包装现有土地,促进合成革区块产业转型。
(三)是紧盯城市发展,走好民生之路。1.坚持规划先行。以发展规划为统领,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为支撑,将城市发展与产业转型、旅游开发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综合规划体系。2.创新智慧管理。抢抓5G时代机遇,依托智慧园区平台建设和园区封闭化管理,探索区域大数据管控,并逐步推广到城市管理。同时以创造高品质生活为要义,以白沙湾为核心,打造绿色生态花园城市,促进新城品质不断提升。3.完善配套设施。加快五星级酒店、吉利汽车广场、企业公寓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谋划引进特色餐饮、影院、超市等城市服务,提升开发区引人留人竞争力。
(四)是紧盯生态治理,走好绿色之路。1.抓高压监管。依托智慧园区环保监管平台,强化科技监管手段运用,开展公共区域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常态化开展地下水抽样监测制度,约谈或责令停产地下水整治工作滞后企业。运用好雨排口远程控制和自动留样系统,攥紧握牢雨水排放控制权,切实加强企业雨水排放口监管。加快企业危废全流程管理系统建设,集成接入智慧园区监控平台,充实完善平台一网覆盖监测体系,切实提高园区及企业危废数字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2.抓设施基础。提速推进合成革区块雨水管网明渠改造,全面完成公共区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快推进公共管廊化改造建设施工,实现污水架空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加快“洁净园区”空气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实现园区恶臭异味和有毒有害气体可预警、可溯源。3.抓制度建设。落实“一报一码一机制”环保管理机制,根据“进度及时报、数据对比报、思路提前报”原则,确保环保常抓不松劲;落实企业整治和日常管理实施环保码考核,通过政策激励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发“问题发现APP”,建立“多方提交、一口统管、全程跟踪”问题闭环管理模式。
(五)是紧盯安全底线,走好平安之路。1.强化责任体系建设。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严格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进行追责。同时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理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的关系,使安全生产责任覆盖面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2.建立多样长效机制。针对薄弱环节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建档,采取标本兼治、集中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的方式,依法从严从紧从快督促整改到位。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应急预案与开发区应急预案衔接联动,形成纵到底、横到边、多层次、全覆盖的预案体系。完善智慧监管中心信息平台。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建设各类事故应急信息平台,畅通信息发布渠道。3.突出重点领域监管。继续推进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成一企一方案自动化改造提升工作,全面提升设备和自动化水平,增强本质安全。持续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拧紧小微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