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拘役与有期徒刑均是我国的刑罚,属于主刑。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较有期徒刑短,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2、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执行场所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4、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间不能回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