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因为劳动者自己的原因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些属于用人单位过错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详细规定,当事人可以结合劳动法来判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