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待遇一:优先批准其服现役,荣获一等功烈士的子女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待遇二: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待遇三:义务教育优待,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待遇四:优先录取,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待遇五:降低分数线,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
待遇六:免交学杂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待遇七:高考加分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八条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