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士兵荣立二等功后在地方的待遇包括
1、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就是说,在按统一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因其荣立二等功,再按一定比例或定额增发优待金。
2、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3、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士兵享受特别优待。
(1)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
(2)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4、享受教育优待。
(1)2004年10月,民政部、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法律依据:
《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
退出现役的士官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作转业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