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需要符合根据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章。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章,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要求:
(1)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个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4)企业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5)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准使用;
(6)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二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
4、法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