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规定标准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3、企业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4、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
5、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工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