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犯人具有法令所规定的某种情形而暂时改变处罚施行方式,在监狱外施行处罚的一种轨制。被判刑的犯人,因为有适宜收监的特殊因素,所以按照相关规定,犯人有所居住地区矫正机构代为执行。但是对于死刑或者死缓的犯人,统一收监执行。犯人在监外执行的时间,应计算在刑期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