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犯人具有法令所规定的某种情形而暂时改变处罚施行方式,在监狱外施行处罚的一种轨制。被判刑的犯人,因为有适宜收监的特殊因素,所以按照相关规定,犯人有所居住地区矫正机构代为执行。但是对于死刑或者死缓的犯人,统一收监执行。犯人在监外执行的时间,应计算在刑期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