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是教唆罪的证据
教唆犯罪的取证包括证人、证词、录音、录像、通话记录、手机短信息等等。
证明他人对犯罪嫌疑人有教唆行为,主要还是重视证据已经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而不是孤立的证言、证词或者表面现象:
1.首先是否有犯罪动机。
2.其次要有证人、证词,包括录音、录像、通话记录、手机短信息等直接有利的证据,彼此互相印证。
3.必须具有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才能算是教唆行为。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教唆罪的证据来说,包括证人、证词、录音、录像、通话记录、手机短信息等等。这些证据必须是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不是孤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