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审议。议事规则:
(一)委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委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和其他委员提出,经组织人事处汇总后,由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或审定。党委会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四)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及列席人员名单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一至二天前通知到参加会议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委员对会议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五)党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时,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处处长列席党委会。主持人还可根据每次党委会的不同内容,确定其他人员列席党委会,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六)党委会决定的问题,应当经过充分讨论,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和委托他人转达的意见均不能计为票数。根据讨论事项不同内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的方式(除外单位挂职干部、军转安置干部、退休免职等人事任免事项可沿用口头表决方式外,其它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均列入票决范围)。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如果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复议表决。
(七)党委会会前要充分准备,会中要讲究效率。各委员提交党委会的议题,会前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发言要紧紧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八)凡涉及党委成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的提拔、任用和奖惩等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六条 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七条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