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宅基地上的房产办理了相关登记,产权明确,并且该宅基地上房产不是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这个房产是可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一、强制拆迁法律程序是什么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二、资产拍卖程序大概是怎样的
1、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
公告前,执行人员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动员他自动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拒不履行义务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公告中应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以及在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即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公告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公开张贴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以及被执行人占有的房屋或土地附近。履行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结束执行程序;如果仍不履行义务的,即开始强制执行。
2、执行人员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的情况记入笔录,交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占有的房屋内或者土地上存放的财物,执行人员应当造具清单,交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由人民法院派人将这些财物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如果他们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