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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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徽省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空置房物业费按70%交纳。空置房是指房屋竣工一年后未销售的房子。
一、安徽省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具体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二、空置房
是房地产市场上的专用名词,严格概念上是指房屋竣工一年之后没有实现销售的房子,通俗地说就是指市场上卖不出去的房子。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安徽省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业主应按时足额交纳。对于空置房,经业主验收确认不具备入住条件或长期不使用的情况,物业服务费按约定的70%交纳。空置房是指房屋竣工一年后未实现销售的房子。以上是对安徽省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简要介绍。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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