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六条 规定,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想要进行价格比较并打折促销,那么它必须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否则被比较价格不能高于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天的最低成交价格或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