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定”,是指不依据已有的证据查清、认定案件的事实或者不依据已查清的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颠倒、歪曲事实的认定和颠倒是非、歪曲法律的判决、裁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或判决。
5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仲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仲裁机构的正常职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仲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仲裁机构中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具体包括:
(1)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即对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
(2)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是指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 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