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司法人员涉嫌14种罪名的职务犯罪由市级以上检察院立案侦查
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规定。
为什么司法工作人员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的犯罪,应由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呢?
法律权威人士认为,由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14个罪名的职务犯罪,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目前司法工作人员涉嫌14个罪名的职务犯罪,数量比较少,市级检察院有足够的人员和精力办理这类案件,不需要由县(区、市)基层检察院承担这一项工作。过去,由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全部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仅靠市级以上检察院办理,明显人员和精力不够;而且,基层检察院对当地的情况比较熟悉,侦查取证工作比较方便和容易;因此,科级以下的国家工作职务犯罪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当然,处级由市级检察院管辖,厅局级由省级检察院管辖,省部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是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业务比较熟悉,反侦查能力较强,犯罪隐蔽,手段高明,方法狡猾,证据难以查找和掌握,给侦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大多是高智商的犯罪,而且社会关系复杂,“关系网”广、“熟人多”,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可能性加大,办案阻力增大。由市级检察院办理司法工作人员涉嫌以上14个罪名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利于冲破办案阻力,加大办案力度,增强办案效果,提高办案水平、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有利于促进办案的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位法律权威人士同时指出,基层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市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检察院协助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具体到检察机关的办案部门, 司法工作人员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负责侦查。目前,检察机关的司法体制改革进行进行中,有关刑事检察专家认为,应在刑事检察部门成立一个侦查办案组,专门办理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形成专业化的办案机制,有利于增强办案效果。
这位法律权威人士认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人员实施的14个罪名的职务犯罪,应当充分吸收过去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经验,总结过去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司法人员涉嫌14个罪名的职务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并根据沟通情况,确定由有利于查办案件的机关立案侦查(调查),或者分别侦查(调查),最后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全案审查起诉。
这位法律权威人士最后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运用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这把“尚方宝剑”,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等方面的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司法公正,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附: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的14个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罪名: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