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只要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事实,无论违约行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都将导致定金的适用。定金罚则具有强烈的惩罚性,只针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而无论这些违约是否产生了实际损害或产生了多大损害。而违约损害赔偿则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2.定金不是法定的赔偿总额。如果认为其为法定赔偿总额,在定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害额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则不能在要求对方承担定金罚则后,再赔偿其超出部分的损失,这违反了公平原则。
3.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责任并存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定金罚则,不应当以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将导致超过合同标的价金为由,减少定金的数额。同时,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完全赔偿的原则,当事人应当取得之赔偿以其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违约方的损害赔偿额应当依照违约的实际损失予以核定。在定金数额不低于实际损害数额时,不得再适用损害赔偿;如果定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害数额的,则应当适用损害赔偿数额。但是由于定金罚则的适用,使得二者相加后,可能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即定金担保利益和损害赔偿金之和超过非违约方实际受到的损失数额,依照民法的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可以适度调整违约损害赔偿额。
一、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1、违约金约定注意事项
1)、依据合同总额或其它一定数额为基准,确定一定的比例作为违约金;
2)、依据对方逾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按照定期固定数额或比例的方式来连续计算违约金。
2、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支付比例。
3、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
1)、如果由于违约金的约定比例过低,导致无法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时候,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提高违约金的数额,或单独提出要求赔偿损失。
4、法院判决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律原则
1)、由于违约金增减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关系,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5、违约时定金的双倍返还或不予返还
1)、除违约金外,往往在合同中还会约定一定数额的定金(不高于合同总价的20%)。
2)、如果对方出现了违约,守约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定金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相对违约金而言,由于定金在签约时一般都已经实际支付,因此,以定金罚则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数额明确、简便易行,相对于违约金具有相对的优势和便利。
5)、在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违约责任并存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来行使权利。